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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必赢bwin 丝古野丶痴必赢亚洲388.net赘美倌粟又傩勤丝必赢亚洲赌城_技砂蛔掳 地铁车站里有老鼠,却是一个广为人知的事实。不少乘客反映,曾在地铁站台、轨道上发现过老鼠,1号线站台、11号线台阶上都有老鼠出没。老鼠给地铁车站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老鼠作为“四害”之一,携带病菌,啃咬东西,在流窜时还可能惊吓乘客。在“轨道交通俱乐部”网络论坛上,甚至有爆料者称:“去年10号线的公网宽带传输被老鼠咬断过两次。”这一消息虽并未得到官方确认,但不难想象,喜欢啃咬胶皮、电线的老鼠在线缆密布的地铁系统里,可能造成的后果。地铁里不适合喷药灭鼠对于鼠患,有乘客认为,是由于部分乘客在车内、站内饮食,产生的垃圾吸引老鼠所致。但另一方面,目前本市乃至全国的公交、地铁线路上,禁止饮食的规定并不常见。也有乘客认为,如果要防止鼠患,就要在整个车站禁止饮食:“车厢里的老鼠毕竟少,多数老鼠都是在车站里的,车站垃圾桶里都是食物,它还是要来。”早报记者咨询了一家有害生物防治公司,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引发鼠患的最大两个原因就是有水和食物。该公司工作人员还介绍,由于地铁里人来人往,乘客众多,因此较为简单的喷药杀灭并不适合在地铁进行:“如果你喷药水、撒毒饵,结果误伤了人,那后果就严重了。”而这些公共场所内的老鼠由于“衣食无忧”,往往能长得很大,因此普通的粘鼠板也难以捕捉到它们。地铁运营方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灭蚊、灭蝇、灭鼠的措施,被地铁列为专项施工内容。“现在,所有的车站、车库、车间里,都会进行定期检查、杀灭害虫、老鼠的工作。如果不做这些工作的话,老鼠早就成灾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思路 为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广电总局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总体思路:一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便利各类市场主体、社会资本进入电影产业。二是通过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扶持措施,激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电影活动。三是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电影市场健康发展。此外,加强电影公益服务,满足农村地区居民、城镇低收入居民、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人等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六十二条,按照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环节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并规定了具体的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如下: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便利各类市场主体、社会资本进入电影产业。一是降低从事电影摄制等业务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再要求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企业“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社会资本投资电影摄制等业务不作限制。二是减少行政审批。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摄制电影,只需将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只需将有关情况予以备案;将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送往境外参加电影节(展)的,只需将有关材料予以备案。三是加强信息公开。为便于投资者了解相关信息、避免重复投资,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电影的基本情况以及批准设立的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通过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扶持措施,激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电影活动。一是国家通过设立电影专项资金、基金等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二是从事国产电影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三是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依法为电影企业提供支持。四是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推动和扶持电影院的建设和改造,并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五是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电影市场健康发展。一是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电影市场秩序。二是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企业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三是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惩治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加强电影公益服务规定了以下制度和措施: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电影事业发展,统筹保障农村地区每个村每个月至少放映一场电影。二是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三是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发放电影票、组织专场放映、给有关电影企业发放奖励性补贴等措施,满足未成年人以及低收入群体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1月15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连续画面组成的有声或者无声,符合电影院放映技术标准或者流动放映技术标准的用于公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从事传播电影的活动,适用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人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惩治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效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以下称电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六条 国家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电影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产业政策。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影科学技术创新,加强电影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推进电影高新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 第八条 国家支持发展电影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既熟悉电影产业又擅长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实施青年电影人才扶持计划。 国家逐步建立电影技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电影公益服务、发展电影产业予以扶持。 国家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影产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电影行业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支持国产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电影奖励制度,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下列电影的创作、摄制: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电影; (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查后,可以摄制电影。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经审查,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发给企业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并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不得摄制,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摄制电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进行审查后,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 境内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合作摄制电影: (一)境内企业摄制过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 (二)境内外企业近2年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境外企业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境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第十八条 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视同国产电影;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不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境内外企业到海关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其合作摄制电影所需的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用品可以暂时进出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部门,为企业摄制电影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可以在境外完成: (一)境内不具备相应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能力,或者境内洗印加工、后期制作无法取得摄制电影的企业要求的质量效果的; (二)境内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的协议中约定在境外完成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业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境外电影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不予批准。 完成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境外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第二十二条 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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